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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辦法

RULES AND REGULATIONS

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組織辦法
2012年02月24日 第19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
2014年11月07日 第2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;會員代表選舉制
2016年12月02日 亞青第6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修訂第1條
2019年07月17日 第2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
2019年11月30日 亞青第9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修訂第7條、第8條、第12條、第15條、第19條、第30條之1
2021年07月18日 亞青第1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修訂第16條之1
2021年07月19日 第28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 1 條 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(以下簡稱亞總)為鼓勵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加入亞總所屬各國(地區)台灣商會,使傳承發展,特依本辦法成立「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青商會」(以下簡稱青商會),英文名稱為:ASIA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– JUNIOR CHAPTER 
青商會會徽為: 

第 2 條 青商會係由來自台灣或其父母來自台灣、認同台灣與青商會宗旨之青年商人所組成之組織,以聯繫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,共謀事業發展,並引導加入亞總所屬各國(地區)台灣商會,以及參與其活動為宗旨。 
第 3 條 青商會隸屬於亞總。其成立須依亞總章程之規定;但亞總章程未訂定相關條文之前, 須經亞總總會長或其指定代表人授信,並亞總指導之下,遵守亞總章程與宗旨,始得進行組織發展及會務運作。 
第 4 條 青商會之任務如下: 
一、加強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之聯繫與合作,促進商情、商機交流,謀事業發展,積極開拓國際市場。 
二、培養、發揮青年台商企業家之領導才能及管理能力,提升企業競爭力。 
三、號召並鼓勵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參加各國(地區)台灣商會、各洲及世界總會,並參與其活動。 
四、作為連結海外青年台商及台商第二代與台灣之平台,延續、促進與台灣之經貿關係。 
五、重視人文、人權、人道精神,提升台商之國際形象與地位。 
六、深化與主流社會關係,爭取對台灣支持,協助拓展對外關係。 
第 5 條  青商會之義務如下: 
一、遵守亞總章程暨施行細則。 
二、參加亞總舉辦之年會活動。 
三、向亞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報年度工作概況報告。 
四、定期向亞總提報會員及理監事以上人員名冊暨通訊錄。 
五、接受亞總之輔導及支援總會之活動。 
第 6 條 青商會以亞總之會址為當然會址。 

第二章 會員

第 7 條 青商會以由亞總所屬之會員國所成立之各國青商組織為會員體。 
前項會員國尚未成立青商組織者或未達本會理監事提報標準,其所轄之各國(地區)青商組織,得為青商會觀察國,列席各項會議;有發言權,但無選舉權及表決權。 每觀察國所推選之代表人數,以不逾三人為限。入會滿一屆以上者,且觀察國成員全勤,可提報成為正式會員國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,向亞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。
第 8 條 青商會各會員體之會員,須為亞總所屬國家(地區)台灣商會之會員,並以年滿21歲至40歲為限。其中,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 (含) 前屆滿四十歲之會員,其青商會籍於當屆任期結束後自動解除 ; 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之後屆滿四十歲之會員,則尚可提報為青商會新一屆理監事或會員代表。青商會對會員年齡,應確實查明,必要時,得要求會員出示證明文件。會員如經請求,拒不出示者,得取消其會員資格。 

第三章 組織

第 9 條  青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,由會員體各推舉10名會員代表組成之。會員代表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其資格條件及產生方式,由各會員體定之。青商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副秘書長為當然會員代表。卸任時,自動解任。 
第 10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 
一、青商會組織辦法修訂之建議。 
二、行使會長、副會長及監事長之同意權。 
三、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。 
四、議決理事會之提案。 
五、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。 
六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 
第 11 條 青商會設理事會,由會長、輔導會長、名譽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資深理事為當然理事及各國推舉理事5名組成之。 
理事須為會員代表,任期一年。於擔任理事期間,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,經各國推舉,得續任一次。理事或監事連續擔任兩屆,每屆均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者,並經各國推舉,得經理事會聘為資深理事,任期一年。資深理事,出席當屆會議二次以上者,經各國推舉,得續聘之。 
第 12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 
一、審定會員(觀察員)之資格。 
二、青商會組織辦法修改之建議。 
三、輔導會長、名譽會長之聘任。 
四、提案及議決提案。 
五、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。 
六、議決青商會收支預算案。 
七、依據組織辦法訂定執行規章。 
八、行使會長所提之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財務長及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人事案之同意權。 
九、議決其他重要事項。 
十、會長之選舉及罷免。
第 13 條 青商會設監事會,由各國推舉一人為監事組成之。監事須為會員代表,任期一年,於擔任監事期間,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,經各國推舉,得續任一次。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,任期一年,由理監事選舉後經亞總聘任之,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。 
監事長須具下列資格條件: 
一、曾任青商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理事、監事職務。 
二、參選時須具有青商會監事身分。 
三、參選前兩年每屆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。 
第 14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 
一、監察青商會各項會務之執行。 
二、審核青商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。 
第 15 條 青商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青商會;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 
會長由當屆亞總主辦國優先推派之,經理事會投票決議後由亞總聘任之。任期一屆一年,並與亞總總會長任期同步。副會長由各正式會員國之當屆會長擔任或委任之。 
青商會置名譽會長若干人。由本會歷任會長擔任之。一年一聘,出席當屆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,得續聘之。 
第 15 條之1 遇亞總主辦國尚未成立青商組織,則由理事無記名投票選舉後經亞總聘任之。
第 16 條 青商會會長之人選,須具下列資格條件:
一、曾任青商會監事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理事、監事職務。
二、參選時須具有青商會理事身分。
三、參選前兩年每屆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。
第 16 條之1新卸任之會長,由新屆理事會聘為輔導會長,任期一年,為當然理事,協助會長推動會務,若輔導會長年齡達40歲者,可聘為輔導會長,至多一屆,無選舉及被選舉權。輔導會長於其任期內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,卸任後,經理事會同意,得聘為名譽會長,但以年齡未達40歲為限。歷任會長若年齡未達40歲仍保有青商會籍者,經理事會同意,得聘為名譽會長。
第 16 條之2 監事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,於其任期內全勤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,卸任後,經理事會同意,得聘為資深理事。
第 17 條 青商會置秘書長、財務長各一人、副秘書長至多三人,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。 
秘書長應就曾任青商會理監事,並於最近一年出席青商會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,得聘任之。 
第 18 條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,有發言權,但無表決權。 
第 19 條 青商會經理事會決議,並報請亞總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,得設各項工作委員會。但有關兩岸事務,悉依照亞總之決議辦理,不另設工作委員會。 
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,均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。其聘期與會長任期同步,並提報亞總備查。 
第 20 條 青商會新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產生日期,由各國於每年第三次理監事會三十日前選派產生,並將名單造冊,提報本會秘書處。 
第 21 條 青商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長、秘書長、財務長、理事、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,至新舊任會長交接為止。 
第 22 條 新屆青商會會長、監事長之聘任,應於亞總年會召開前完成,並交接。 

第四章 會議及會務

第 23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(年)召開一次,於亞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,併同舉行。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 
臨時會員代表大會,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。 
第 24 條 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於亞總每屆年會召開期間,併同舉行。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臨時理事會,其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者,由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。臨時監事會,其經監事三分之一已上之請求者,由監事長在三十天內招開之。會議會議形式不限。 
第 25 條 青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及辦理會長交接,須正式備函邀請亞總總會長、副總會長及相關人員列席指導、監交。 
第 26 條  青商會理事會與監事會,得召開聯席會議,議決重要提案。但監事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。
第 27 條 青商會各項會議,均須各以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過半數(含被委託者)之出席,方得開會,其議決,並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 
第 28 條 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者,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代行其職權,但被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,受託人限擔任本會理監事以上人員,且不得跨國委託代理。對行使會長、監事長之選舉投票權,則不在概括委託授權之列。 
第 29 條 青商會每屆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(如交流、觀摩、觀光、 專題研討會及定期發行會訊等),並接受亞總指定之相關工作委員會之輔導。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 30 條 青商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、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,由青商會於事前提出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,經總會長同意後,由亞總專款統籌支應。 
第 30 條之1 青商會會長($300)、監事長($300)、輔導會長($200)、名譽會長($200)、資深理事($100)、各會員國($700) 、各觀察國($300),每年應繳納年費,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,並報請亞總核備之。 
前項年費,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,一次全額繳納,並憑青商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,行使上述各項職務之權利。 
凡逾期三個月未繳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停止其職務之資格及行使權利,直至繳納,始得恢復其資格,並行使權利。 
第 30 條之2 前條所收年費,由當屆財務長點收無誤,並經當屆會長、監事長覆核後,移交新屆財務長提交亞總,作為青商會務運作之用。 
前述款項之運用,由新屆會長與財務長擬具使用計畫及經費額度,報請亞總核撥。有關支用情形應於當屆會長任期屆滿前,經監事長查核後,向亞總總會長提出書面報告。 

第五章 經費

第 30 條 青商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、監事會議及各項專案活動所需經費,由青商會於事前提出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,經總會長同意後,由亞總專款統籌支應。 
第 30 條之1 青商會會長($300)、監事長($300)、輔導會長($200)、名譽會長($200)、資深理事($100)、各會員國($700) 、各觀察國($300),每年應繳納年費,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,並報請亞總核備之。 
前項年費,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,一次全額繳納,並憑青商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,行使上述各項職務之權利。 
凡逾期三個月未繳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停止其職務之資格及行使權利,直至繳納,始得恢復其資格,並行使權利。 
第 30 條之2 前條所收年費,由當屆財務長點收無誤,並經當屆會長、監事長覆核後,移交新屆財務長提交亞總,作為青商會務運作之用。 
前述款項之運用,由新屆會長與財務長擬具使用計畫及經費額度,報請亞總核撥。有關支用情形應於當屆會長任期屆滿前,經監事長查核後,向亞總總會長提出書面報告。 

第六章 附則

第 31 條 為實踐組織辦法之宗旨及任務,理事會得另訂執行細則執行之。 
第 32 條 青商會之解散,得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 
青商會有違反本辦法第3條、第4條或第5條規定情事,且情節重大者,得經世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,予以解散。青商會解散後,所有剩餘資產,應歸屬亞總。 
第 33 條 本辦法之修訂,除由亞總提出外,得經青商會理監事十人以上之連署或理事會提案,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,向亞總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修正案。 
第 34 條 本辦法經亞總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